本校各單位自行收納款項時,請依教育部來函指示辦理,摘述如次:
1.各單位辦理自行收納款項時,應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領用收據,並於收款後開立 收據,且收據須連續編號。
2.各單位承辦自行收納款項作業之同仁,應採「錢、帳分管」原則分權負責(即管錢不管 帳,管帳不管錢),不得同時負責帳務及財務二項業務。
3.儘量透過E化方式收取費用,減少現金收納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