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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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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修正「工友管理要點」第七點、第十一點、第十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除第十一點及第四點附件一自一一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自即日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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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修正「工友管理要點」第七點、第十一點、第十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除第十一點及第四點附件一自一一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自即日生效。 二、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之現象,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使工友得兼顧家庭及職場工作,並考量育嬰及育孫留職停薪均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幼兒,以及工友與公務人員同為公部門服務人員,爰參酌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第七點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等相關規定。 三、為衡平政府部門工友與公務人員之休假權益,建構更加友善之職場環境,修正第十一點 工友具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第三項所列年資,經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併計休假年資。 四、為明確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之要件,明定年終考核應以連續服務為據,以期明確;至另予考核部分,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避免工友於考核年度中因辦理育嬰或侍親留職停薪等事由,致當年任職年資中斷,未連續達六個月,而不得辦理另予考核,爰修正另予考核之要件,修正第十六點 第一項以工友於考核年度有任職事實且累計達六個月以上者,即應辦理。 並加註 工友服務期間符合第一項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五、修正第四點附件一具結書加註:附註:本具結書有關符合工友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條件,包含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及其他依相關法令或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證件,並應填具大陸委員會所定有關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相關證件情形之具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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