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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人事室(National University of Tainan, NUTN)
徵才公告
【甄選公告】
國立臺南大學英語學系校聘組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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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英語學系校聘組員甄選簡章

一、甄選名額:1名。

二、報名日期:自114年7月10日起至114年7月24日止。

三、性別:不拘。

四、資格條件:

(一)具大學以上學歷。

(二)良好的溝通與協調能力。

(三)積極主動、具解決問題之思維與能力。

(四)需配合夜間課務或假日辦理活動。

(五)具備相關工作經驗2年以上。

(六)具備相當全民英檢初級之英語能力。

五、主要工作內容:

(一)公文處理、召開各項會議(含系務會議、課程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等)。

(二)課務(開課、排課、選課)及學生註冊、加退選課及其他教學事項。

(三)各項甄選、考試、新生招生及報到等相關事宜。

(四)專任教師升等(初審)及專兼任教師甄選之初審事宜。

(五)學生輔導及學分成績核對、英檢、學術倫理登錄等業務。

(六)舉辦各項學術演講、比賽活動、學生校外展演、專題發表及研討會等事宜。

(七)辦理系所評鑑及相關業務。

(八)填報教育部大學校院校務資料庫。

(九)維護本系UCAN課程地圖、撰寫教學品保手冊及新生入學分析等報告。

(十)維護本系Colle Go!大學選才與高中育才輔助系統網頁。

(十一)辦理本系教學助理、臨時工/工讀生約聘用與工作管理作業。

(十二)辦理系友回娘家活動及畢業生流向調查。

(十三)本系專科教室維護及各類教學設備採購與借/領用等相關事務。

(十四)本系經費編列及行政、活動各項經費之動支及請購核銷事宜。

(十五)本系財產(含非消耗品)管理、盤點、報廢及交接等業務。

(十六)本系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管理、盤點事宜。

(十七)其他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十八)其他同級單位代理事項。

六、工作地點:國立臺南大學(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33號)。

七、待遇:新聘人員由本校按月支付報酬新臺幣36,860元整(含自提勞健保費用)。

八、意者請至「國立臺南大學職員甄選系統」(https://hrisweb.nutn.edu.tw/Hire/Login)報名(報名後請至網站查看個別審查情形),並上傳應檢附證件,免寄送紙本報名文件,未於系統上傳相關證件者恕不受理。筆試當日請攜帶上傳證件之正本,查驗無誤後,始得參加筆試,未攜帶者視同資格不符。

九、甄選程序:

(一)筆試:符合應徵資格條件者通知參加筆試,筆試內容如下:

1.公文製作50%。

2.資通安全暨個資保護素養測驗50%。

(二)面試(與筆試同一天辦理為原則):筆試結束後請命題人員閱卷,並於閱畢評分後由甄審小組召開初審會議,初審會議後立即擇優列冊書面提供校長(或代理人)確定面試名單。當天下午至遲於1點半以前公告面試名單,同日下午由甄審小組召開面試會議為原則。

(三)面試結果符合用人需求者,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如無適合人選,則從缺處理。甄選結果等訊息,請至「國立臺南大學職員甄選系統」查看,請應徵者自行注意相關訊息。

十、聯絡電話:06-2133111轉152黃小姐(E-mail:xiaofong@mail.nutn.edu.tw)。

十一、應徵注意事項:

(一)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8條規定: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本校約用人員:

1.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2.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撤銷者。

3.受監護或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5.參加非法幫派組織,結黨營私,聲譽狼藉者。

6.有賭博、酗酒、吸食或注射麻醉物品或其他不良習性,致不能勝任工作者。

7.經醫師診斷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其他重大疾病致不能勝任工作者,或經健保特約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確無法勝任工作者。

8.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9.現役軍、警人員,尚未退役或辭職者。

10.對於所擔任之工作體能、技術確不能勝任者。

11.無行為能力者。

12.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13.依其他法令規定者。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同意本校得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利用、查詢,並同意法務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