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案】
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案,詳如附檔。
本案請師長同仁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