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申請獎勵單位如有評選資料不實或違反勞動法令,主管機關得適當處置之規定。
(二)為提供實務執行評比項目之彈性,整併評比項目以擴大開發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績優機關(構)。
(三)考量需透過較長期間的觀察及瞭解機關(構)所建置之各項友善措施發展情形及推動成效及使地方政府有充裕時間輔導及擴大開發不同業別之績優機關(構),修正辦理獎勵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