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前開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