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從事研究人員以研發成果協助衍生新創事業,並配合公務員服務法已修正放寬公務員取得股份或出資額之限制,爰修正該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鼓勵從事研究人員投入科研成果產業化,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且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得兼任該公司發起人。(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放寬公務員取得股份或出資額之限制,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持股限制之規定。
二、餘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