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30 | 分類:訊息公告 |
教育部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有關公務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疑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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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為人行為時為一般公務人員,非最高負責人身分,惟被害人提起申訴時,行為人已調任他主管機關所屬機關首長之申訴處理程序,原雇主仍應善盡性工法規定所要求之雇主防治責任,有關公務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該法第2條第3項規定,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惟如經行為人現職機關(構)之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以下簡稱上級機關)考量行為人現職為機關首長之身分,於涉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將受外界高度關注,並有影響政府機關聲譽之虞,得基於指揮監督權限由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之申訴,並由行為人行為時原服務機關(構)、學校共同參與調查提供行政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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