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設置要點
92年4月27日 91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決議
一、本校為推動視覺障礙(以下簡稱視障)學生之教學、輔導、研究工作、及視障者之重建服務、以增進視障教育與輔導效果,協助解決有關視障教育、教學、與重建相關問題,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廿三條之規定,設置「國立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聘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綜理本中心業務。本中心主任得依規定減少授課時數四小時,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三、本中心得設師資訓練、研究、教材教具、與重建服務等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研究人員若干人,組長由本校教師兼任之,研究人員得視實際需要,聘請校內、校外有關特殊教育與重建服務學者專家兼任之。
四、本中心職能如下:
(一)接受有關機關之委託辦理視障教育師資與視障重建服務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二)接受有關機關之委託,輔導各縣市及特殊學校辦理視障學生教育計畫。
(三)提供各縣市視障學生教育計畫教學及有關機構之諮詢。
(四)進行有關視障者心理、教育與重建研究。
(五)蒐集交換國內外視障教育教材、教具及其他重建服務資料。
(六)開發有關視障教育所需教材教具及視障者重建所需輔具。
(七)出版有關視障教育與重建書刊。
(八)協助有關機構辦理視障教育行政、教學與學術研討會、視障者重建研討會、座談會等。
(九)協助有關機構辦理視障學生育樂營或其他轉銜服務活動。
(十)辦理其他委託辦理事項。
五、本中心所需各項經費,以接受政府機關或公民營機構之委辦補助收入支應。各項經費之收支以有賸餘或提撥收入一定比例供學校統籌運用為原則,並應納入預算程序,依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