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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九二○三一○五四四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50306563號函修正第七點至第九點及第十七 點暨其附件二至附件五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70303959號函修正;並自97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80303888號函修正第十一點到十八點

一、行政院為強化國家資產管理,有效處理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以下簡稱眷舍房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督導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為執行機關;中央各部會及相當層級以上之機關為主管機關。
眷舍房地之出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處理。

、本要點所稱合法現住人,應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一)於七十二年五月一日以前依法配(借)住眷舍。
(二)為現職人員、退休人員、資遣人員或其遺眷。
(三)有居住之事實。
(四)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
(五)非調職、轉任、辭職、解僱、解聘(含不續僱、不續聘)、撤職或免職人員。
(六)有續住之資格。
(七)所居住之眷舍仍屬配(借)住機關管有。
前項第二款所稱遺眷,指原配(借)住人之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或未婚之未成年子女。
現住人不合第一項規定者,各機關學校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返還;如拒不返還,應依法訴追,並提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收回之眷舍房地,各機關學校如經檢討無保留公用必要,應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後,點交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
合法現住人之認定,由各機關學校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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