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請購(修)單內品名未詳細書寫問題
A :
請購財物、財產需登帳、產籍管理或關於其附件亦需一併管理,使符合其價值,亦涉及將來報廢時查驗是否相符的問題。如:雷射印表機耗材6000元,該物品可能為碳粉,也可能不是,但會造成誤判。
Q2:品名以英文書寫問題
A :
關於財產、財物之產籍管理,目前使用中文用字,相關分類標準規範,仍以中文以主。關於進口財產、財物品需將英文部分需譯成中文,英文僅作為輔助性質。
Q3:何謂管用合一問題
A :
即使用人與管理人同為一人,惟有管、用合為一人,始能對於財產盡善良管 理之義務,即為管用合一原則。此原則為國有財產法、國有公用管理手冊所規定之原則。因此,建議各單位有代為請購案時,於請購單第二聯之「保管使用人」請務必填註真正使用人資料。尤其於核銷時,一定要提出使用者名單,於增置財產資料時一併完成,以利後續核銷作業。
Q4:核銷順序錯誤問題
A :
本校請購(修)單上,均標有各單位核章順序編碼,請各單位留意在送出時,確實依循順序,註記公文遞送程序單。
Q5:請購(修)單不當裝訂方式問題
A :
請購(修)單第1.2聯裝訂合併時,請同仁能使用「大頭釘」裝訂,方便保管組 抽取第2聯,可重複使用,並減少污染源。
Q6:財產移轉未依規定辦理手續問題
A :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三十六點規定:「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 產,應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國有公用財產移轉不能私自移轉,需辦理手續。』因此,希望各單位(人)異動時能,確實辦妥其職務所經管之財產移交手續,以利後續各項作業(如:離職會辦、年度盤點及財產檢核等)。
Q7:組合式財產個別移轉或重組問題
A :
就如同上述問題,對於請購單之規格需註記清楚,保管組產籍管理上亦須明確規格內容。因此,各管理使用人必須就經管財產、財物進善良管理之義 務,否則於每年盤點、抽點時,將是瑕疵與缺點,將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財產如為多件所組合 (如:電腦主機、螢幕、燒錄機等係整組購進,財產產 籍即登記為一筆,就不能分別拆開移轉、重組或報廢之)。
Q8:財產不勘使用及隨意丟棄問題
A :
國有公用財產不堪使用已達報廢年限、閒置已達報廢年限等,請盡速辦理報 廢、移轉或釋放給能利用之單位,讓資產能再生利用,以珍惜物資節省公帑。
Q9:財產與非消耗品報廢未分開填寫報廢單問題
A :
財產與非消耗品報廢後其減帳、除帳分屬不同系統管理,其後續程序亦有差異,因此,請同仁能協助,不要財產與財物 (非消耗品) 報廢不分,造成後續作業的困擾。
Q10:報廢電腦,元件善盡其用問題
A :
任何財產報廢需與原來所購置時附件、元件相同,不得拆出部分元件、零件,導致如電腦主機空空如也,如此,在報廢檢核時無法核實點交。
例如:
一、報廢電腦之處理方式:
(一)整修整併後借給清寒學生 (二)廢品處分所得繳庫。
二、堪用財產 (物)之處理
(一)本校最新公告交流,校內辦公室優先 (二)通知本校附
中、附小、專業合作學校、輔導區學校等 (三)廢品處分所
得繳庫。
Q11:非涉及財產產籍管理之請購案,不經總務處保管組,以簡化 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A :
人事費、旅運費、服務費、非財物性質經費及非涉產籍管理之請購案,不經總務處保管組。請各單位在印製請購單時留意其註記說明,以減少資源浪費增加行政效率。
Q12、業務承辦人不願意經管財(物)產問題
A :
一、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三十五點規定:
「各機關之財產,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
為保管人員;由使用單位共同使用部分,由主管人員
指定專人保管,由二個以上使用單位共同使用者,由
機關指定專人保管。」第三十六點規定:「使用單位
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
私自移轉或借撥。」
二、單位之財產購置,係因單位或個人業務推展而動支經
費購置各種財(物)產,該單位之業務承辦人即為該財
(物)產之管理人,始能盡善良管理之義務,符合上述
手冊之管用合一原則。
Q13:部頒核定「資本門」經費預算,是否可以購買一般辦公物
品?
A :
一、補助經費如為資本門設備費,依法應以採購財產設備 為限。
二、依部頒「財物標準分類』所稱財產設備:包含供使用
之1類土地及土地改良物、2 類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
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3 類機械及
設備、 4 類交通及運輸設備及 5 類什項設備等,將來辦
理採購時悉請留意,以利後續分類登帳及核銷作業。
Q14:學校對內或對外之收費,應如何收費、繳費?都須會簽總
務處保管組嗎?
A :
一、依該場地或場地管理辦法辦理收費、管理者,請免 會本組。
二、關於訂定之租金收費,應含蓋本校各項成本 ( 如:場地
維護、水電及人事費等等 ) ,其部分費用為人事成本、
代收代付款,非關場地收益部分,須分開計價、繳費,
以免全數計入繳交加值型營業稅。
三、建請於訂定辦法時分列計價,繳費時亦須分別列帳,
以避免浮繳稅金。
Q15:關於學校場地對外租用,涉及國有公用土地使用、收益
問題,應收費計價收費?
A :
一、國有公用土地、校舍使用、收益,悉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
二、學校校地、場地,如:會議室、外租郵局設提款機、
設置影印機等,涉及國有公用土地、場地收益問題,
悉依「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及相關規定計
算收費,並依法繳交稅金。
三、涉及該業務問題,請加會簽總務處保組辦理。
Q16:關於機關學校發行出版之教材書是否屬「財產」之疑 義?
A :
依教育部來函[98年5月1日台總(一)字第0980073226號,詳如附檔],關於機關學校發行出版之教材書以出售為目的,應以「存貨
」列帳,其係屬流動資產性質,自無歸屬財產(屬固定資
產性質)問題。
[主計處函] [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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