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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國立臺南大學學人招待所使用管理辦法

國立臺南大學學人招待所使用管理辦法


96年8月7日96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學人招待所使用管理,促進學人招待所有效運用,特訂定
  「國立臺南大學學人招待所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配合學校加強各項學術活動,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使用學
  人招待所:
  一、依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要點延聘者。
  二、依本校講座教授設置要點延聘者。
  三、本校聘請之交換教授學者專家。
  四、本校從事學術交流之學者。
  五、本校相關單位邀請來校參與各項活動者。
  其收費標準,依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一)收費,惟,經校長同意免收費
  者除外。
   
第三條 申請使用本校學人招待所,由需求單位、辦理活動單位或使用人,於
  進住前七天提出申請,詳填申請表 (如附表二) 並檢具相關資料,用
  印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案由教務處陳送校長核定後,申請單位或人應於進住前一日,憑
  核准申請表至總務處保管組辦理登記,並至總務處出納組繳款,依繳
  款單領取房門鑰匙及辦理招待所內相關財物品之點交 (如附表三)。
   
第五條 申請使用免予收費者,申請單位或人仍需時限,持核准申請表至總務
  處保管組辦理登記,領取房門鑰匙及辦理招待所內相關財物品之點交
  (如附表三)。
   
第六條 使用期滿者,應於期滿後之隔日中午12:00前辦理退宿,申請單位或使
  用人應將物品點交表切結送總務處保管組。使用期滿,如欲再住宿使
  用者,需重新辦理申請。
   
第七條 申請使用該招待所,不得同時申請全部房間,至少需保留兩間供其他
  單位申請。但當日無人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各需用單位申請使用已核准或已完成登記,但如學校因臨時特殊需要
  者,得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統一辦理調配。
   
第九條 學人招待所內部設施提供冷氣、飲水機及床單、被套、枕頭套等寢具
  ,個人盥洗用品,須由使用者自行準備。
   
第十條 各房間於使用後,由管理人員通知委託處理廠商全面抽換及清潔維護
  檢查工作,以備後續使用。其抽換項目為:被單、被套、枕頭套等;
  清潔範圍,應包括:拖地板、浴室、廁所、馬桶、擦拭窗戶、傢俱、
  衣櫃及陽台之打掃等等。
   
第十一條 關於本招待所所需設備、清潔維護或相關費用,由收支並列或本校
  統籌款經費預算下支應。
   
第十二條 為保持使用品質及尊重使用者,每日中午十二時至當日下午為打掃
  、換洗時間,該時段使用人,若不需打掃、換洗,張掛:勿打擾牌
 
   
第十三條 使用人所攜帶個人貴重財物,應自行妥善管理,非因管理單位因素
  ,遺失概不負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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