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校為加強學人招待所使用管理,促進學人招待所有效運用,特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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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學人招待所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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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為配合學校加強各項學術活動,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使用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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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招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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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校特聘教授設置要點延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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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校講座教授設置要點延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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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校聘請之交換教授學者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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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校從事學術交流之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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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校相關單位邀請來校參與各項活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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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收費標準,依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一)收費,惟,經校長同意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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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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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申請使用本校學人招待所,由需求單位、辦理活動單位或使用人,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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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住前七天提出申請,詳填申請表 (如附表二) 並檢具相關資料,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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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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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申請案由教務處陳送校長核定後,申請單位或人應於進住前一日,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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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申請表至總務處保管組辦理登記,並至總務處出納組繳款,依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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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單領取房門鑰匙及辦理招待所內相關財物品之點交 (如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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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申請使用免予收費者,申請單位或人仍需時限,持核准申請表至總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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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保管組辦理登記,領取房門鑰匙及辦理招待所內相關財物品之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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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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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使用期滿者,應於期滿後之隔日中午12:00前辦理退宿,申請單位或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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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應將物品點交表切結送總務處保管組。使用期滿,如欲再住宿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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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者,需重新辦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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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申請使用該招待所,不得同時申請全部房間,至少需保留兩間供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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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申請。但當日無人使用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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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各需用單位申請使用已核准或已完成登記,但如學校因臨時特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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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得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統一辦理調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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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學人招待所內部設施提供冷氣、飲水機及床單、被套、枕頭套等寢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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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盥洗用品,須由使用者自行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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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各房間於使用後,由管理人員通知委託處理廠商全面抽換及清潔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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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工作,以備後續使用。其抽換項目為:被單、被套、枕頭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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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範圍,應包括:拖地板、浴室、廁所、馬桶、擦拭窗戶、傢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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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櫃及陽台之打掃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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