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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
行政院八十二年四月廿三日臺八十二財字第一一一五三號函
行政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院臺財字第0九三00五五四0三號函修正第二項第三款
一、國有出租基地,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一律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
二、左列國有出租基地,均依前述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租金: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作自用住宅使用者。
(四)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使用者。
(五)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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