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院授主會三字第0940003136A號函修訂 ┌──────┬──────────┬──────────────┐ │ │ │ 核定權責劃分 │ │依使用年限 │ 依「一定金額」 ├────┬────┬────┤ │劃分 │ 百分比劃分 │審計機關│主管機關│經管機關│ ├──────┼──────────┼────┼────┼────┤ │超過使用年限│未達50% │ │ │ 核定 │ │必須報廢 ├──────────┼────┼────┼────┤ │ │50%以上∼未達100% │ │ 核定 │ 擬辦 │ │ ├──────────┼────┼────┼────┤ │ │100%以上 │ 審核 │ 核定 │ 擬辦 │ ├──────┼──────────┼────┼────┼────┤ │未達使用年限│無金額之分級 │ 審核 │ 核定 │ 擬辦 │ │必須報廢 │ │ │ │ │ ├──┬───┴──────────┴────┴────┴────┤ │備註│1.一定金額訂為新臺幣3,000萬元。 │ │ │2.財產及物品之分類原則及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 │ │ 及相關規定。 │ │ │3.金額以每件入帳原值為準。 │ │ │4.未達使用年限須報廢之財產(每件以未達一定金額三十分之一者│ │ │ 為限)或物品,得於半年內以彙案批次方式辦理。 │ │ │5.主管機關指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中央五院及院屬│ │ │ 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 │ │ 、縣(市)政府及議會。 │ │ │6.國防部所屬單位之經管機關指各總(司令)部、軍備局、總政治│ │ │ 作戰局及經國防部指定之單位或戰區司令部(戰時依國防部所訂│ │ │ 規定辦理)。 │ └──┴─────────────────────────────┘ 注意事項: 1.各機關報廢之財物應迅依據財產管理手冊及物品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妥為處 理,其變賣所得價款應依相關規定解庫,不得有故意報廢堪用且未達使用年限 之財物或遲延辦理報廢手續等情事。 2.各主管機關對於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物報廢案件,應加強嚴格審核。 3.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 事故而致損失之報損報毀案件,除個別特殊事項,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外,不 得依據本表之程序辦理,應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加予切實調 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4.國防部主管作戰及空投損失之範圍,平時僅指武器、裝備彈藥等,戰時則包含 作戰需用之各種財物,由國防部另訂處理規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