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修正「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部分(核定本)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利機關、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工作執行,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制度,增進業務處理效能,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產管理:指辦理國有公用財產增置、產籍登記、經管、養護、減損、報告及檢核等事項。
(二)財產管理單位:指辦理財產管理工作事項單位。
(三)財產管理人員:指辦理財產管理工作事項之人員。
(四)主管人員:指本機關主管使用單位之人員。
(五)財產保管人員:指本機關保管財產之人員。 三、財產管理工作,除車輛、宿舍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應分別依車輛管理手冊、宿舍管理手冊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外,依本手冊之規定。 四、國有公用財產應由各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管理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無須繼續公用者,應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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