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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法規公告 |
教育部函,修正「教育部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5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參考流程(一般人員)」及「教育部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5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參考流程(一條鞭人員)」,自即日起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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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函以,修正「教育部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8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參考流程」,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5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參考流程(一般人員)」及「教育部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5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參考流程(一條鞭人員)」,自即日起生效一案。 二、本案係配合112年8 月16日修正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修正參考流程名稱之性平法條號項次,並因一條鞭人員與一般人員之免職、撤職程序及所適用之人事管理規定有別,將參考流程區分為二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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