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一、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三十五點規定:「各機關之財產,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由使用單位共同使用部分,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由二個以上使用單位共同使用者,由機關指定專人保管。」第三十六點規定:「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二、單位之財產購置,係因單位或個人業務推展而動支經費購置各種財(物)產,該單位之業務承辦人即為該財 (物)產之管理人,始能盡善良管理之義務,符合上述手冊之管用合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