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一、國有公用土地、校舍使用、收益,悉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
二、學校校地、場地,如:會議室、外租郵局設提款機、設置影印機等,涉及國有公用土地、場地收益問題,悉依「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及相關規定計算收費,並依法繳交稅金。
三、涉及該業務問題,請加會簽總務處保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