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立臺南大學-總務處
:::

保管組Q&A

財物管理問題
Q15:關於學校場地對外租用,涉及國有公用土地使用、收益問題,應收費計價收費?
分享到 分享到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Twitter(另開新視窗)
字級大小

A :
一、國有公用土地、校舍使用、收益,悉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


二、學校校地、場地,如:會議室、外租郵局設提款機、設置影印機等,涉及國有公用土地、場地收益問題,悉依「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及相關規定計算收費,並依法繳交稅金。


三、涉及該業務問題,請加會簽總務處保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