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大學電子計算機中心電腦教室外借管理辦法 | |
90.09.14 90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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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校為有效管理及合理運用電腦教室資源,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校電腦教室以相關資訊課程教學,師生教學研究活動及學校核可之活動優先使用,校外單位或社團借用應與教學活動有關,於不影響本校課程教學原則下,方得提出申請。 |
第三條、 | 校外單位或社團借用電腦教室,須於三週前備函暨活動企劃書,送達本校電子計算機中心,經簽請校長核准,並繳納費用後,方得使用。 |
第四條、 | 借用單位或社團須負責所借用電腦教室設備之完整與清潔維護,若因不當使用致硬體設備損壞者須賠償維修之費用。 |
第五條、 | 本校如因特殊事故必須收回電腦教室時,得於五日前通知登記借用單位或社團,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本校只退回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做補償。 |
第六條、 | 本校電腦教室借用時間及收費標準如下: |
借用時間:區分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及夜間(18:00-21:00)三個時段。 | |
收費標準: 文薈樓電腦教室、格致樓電腦教室(每間50部電腦)及榮譽校區電腦教室(60部電腦)每時段6,000元。 | |
第七條、 | 借用單位不得於電腦教室內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如大陸廠牌軟體、硬體及服務)。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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