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校為使報廢財產 ( 物 ) 積極、有效再利用,特訂定「國立臺南大學報 |
|
廢品再利用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
二、 |
本要點所稱「報廢品」係指 財產已不堪使用,修復後不能回復原有效能 |
|
或經評估修復不經濟者,並已逾使用年限,依程序完成報廢者,悉依本 |
|
要點辦理。 |
|
|
三、 |
報廢品經評估如為堪用者,得做有效再利用處理,其優先順序及其作業方式如下: |
( 一 ) |
校內部分,公告於本校財物交流網頁。 |
|
1. 電腦及周邊設備,優先借給學生。 |
|
2. 校內借用以公務使用為原則。 |
( 二 ) |
校外部份。 |
|
1. 徵詢與本校相關之學校意願,委由本校研發處協助辦理。 |
|
2. 徵詢校外其他單位意願。 |
|
前項校內借出,需填寫借用單以設借用卡管制;轉撥校外者,須來函經 |
|
批准。 |
|
經前項流程後,仍未徵得需求單位者,以變賣處分或銷毀處理。 |
|
|
四、 |
關於報廢堪用之電腦或周邊設備借與學生措施,請本校學務處於適當集 |
|
會加強宣導。 |
|
|
五、 |
學生借用報廢堪用電腦或周邊設備,僅需填寫借用單學生基本資料,由 |
|
師長推薦簽屬後送本校總務處保管組後即可借出。 |
|
|
六、 |
關於徵詢與本校相關學校部分,請研發處就附中、附小及與本校專業發 |
|
展合作學校之順序,並根據各校之發展需求、特色協助處理。 |
|
|
七、 |
為施行本作業特制訂「國立臺南大學報廢品再利用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
|
( 如附件 ) 。 |
|
|
八、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